深圳中豪瑞龙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20740, 20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豪瑞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元山工业区B区第53栋102,统一社用代码: 914403003592035411。
法定代表人:戴培坤。
被执行人:广东军之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峡口社区峡口路8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MA518XEJ SF。
法定代表人:曹凡满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豪瑞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军之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6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军之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4723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